注意了! 肇庆这部分困难群众保障标准提高!
为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合法权益,肇庆市民政局联合肇庆市财政局正式印发《关于相应调整肇庆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从2021年12月1日起,肇庆市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均进行不同程度上调。
《通知》指出,从2021年12月1日起,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肇庆市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本市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2%确定)由31元/人月提高到34.4元/人月,半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本市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由465元/人月提高到516元/人月,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本市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由930元/人月提高到1032元/人月。
从2021年12月1日起相应调整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对未按照新标准发放的月份,在后续月份补发差额。
哪些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 特困供养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分类 评估指标又是哪些? …… 现在民政君为大家一一道来
哪些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
特困供养人员是指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
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分类
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分为三类: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按照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应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分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标准三档确定。
评估标准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三类。按照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
1、6项都能自主完成,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即全自理。
2、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半自理(半失能)。
3、有4-6项不能自主完成,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全护理(失能)。
评估指标
根据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内容可分为三类:
✦ 全自理特困人员供养人员:日常看护
✦ 全护理、半自理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照料
✦ 全部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期间的护理
日常照料护理
✦ 全护理特困供养人员原则上安排到公办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照料护理。
✦ 对不愿在公办特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由镇人民政务(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配偶、子女除外)、村(居)民委员会、邻里、社工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等提供日常照料护理,对确无法找到合适的护理人员或机构的特困人员,可由户籍地公办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照料护理。
住院照料护理
住院照料护理费按以下程序办理:
✦ 申请。申请人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住院凭证(含住院时间)、医院或护理机构出具的护理陪护凭证、委托住院护理服务协议,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肇庆市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照料护理费申请审批表》。委托他人申请的,应附受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查验)。
✦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审批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后一个月内为申请人发放住院照料护理费。
★ 住院照料标准按不高于每人每天150元确定(每人每天低于150元的据实支付)。
★ 每人申请天数原则上一年内累计不超过60天。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供养金标准的提高 能进一步提升兜底保障水平, 快转发告诉更多有需要的人吧!
资料来源 市民政局救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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